經調查,“洛寧縣民師聯誼會”未經登記,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。違反了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250號)第三十二條相關規(guī)定,根據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》(民政部令第21號)第二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之規(guī)定,認定“洛寧縣民師聯誼會”為非法社會組織。洛寧縣民政局已對該非法社會組織作出取締的決定,依法沒收違法所得,取締決定書字號為:寧民罰〔2024〕第8號。
如廣大市民發(fā)現該組織仍在進行活動,可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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